徐守波律师亲办案例
按揭迟延与停工开发商能否扣除逾期交房天数?
来源:徐守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4
浏览量:356


【审理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徐守波律师

【案情简介】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65万元按揭购买钻石公寓商品房一套,被告未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房。辩称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存在逾期行为,应当予以扣除180天。住建局下达停工令90天应当予以扣除,故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行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审判结果】

1、 胜诉;

2、 被告于判决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2650元。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为:1、逾期办理按揭怎么认定,是否应当扣除?2、停工令期间是否应当扣除?

根据双方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若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原告必须确保符合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及要求,提供银行按揭贷款所有手续,在银行审批通过5日内必须到银行签字(以电话或短信或报纸公告记录为准),否则是否原告违约,按日向被告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违约金。该约定并没有明确确定原告应当于何时办理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而通过原、被告以及银行签署的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结合按揭贷款证明可以确定,银行在三方签订贷款合同后第四日即将贷款发放至被告账户。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逾期提供材料以及逾期签字的行为。据此,对于被告辩解应当扣除逾期办理按揭贷款180天的辩解不予支持。

双方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发生不可抗力时,被告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原告才可以据实延期交房。而庭审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明其在收到停工令十日内向原告告知因相关部门的停工令停止施工的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停工令造成实际停工的天数。据此,对于被告的辩解扣除停工令期间天数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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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守波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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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路36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守波
  • 执业律所:
    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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