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袁某在原某区某村有房屋一处。
1999年,某区某村进行旧村拆迁安置,袁某分得逍遥花园XX#X单元XXX户(建筑面积86.83平方米)及X#X单元XXX户房屋(建筑面积41.80平方米)两套。
2001年4月6日,郑某与袁某签订《购房定金协议》,协议载明:今收到郑某购买某区某购房定金1万元,房屋售价13.8万元,建筑面积41.80平方米,权属为100%产权。中介费及服务费由郑某支付2700元。由郑某支付定金后15日内,支付首期房屋价款为12.80万元,余款1万元于房屋产权过户后支付。郑某依约支付购房定金壹万元、及房款11.80万元,双方交接房屋,郑某使用居住至今。但后来经郑某多次催告,袁某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郑某无奈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袁某就某房屋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协助原告郑某办理某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
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的签订《买卖合同》,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本案郑某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袁某无理由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显然违背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不诚信,当事人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