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为惠州市水口某公司员工,2017年2月5日卢某从老家回厂上班,2017年2月7日(休假期间)卢某因与吴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卢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王高军律师接受卢某的父母的委托,就卢某交通事故非因公死亡向该公司申请赔偿。王高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起草了《关于卢某非因公死亡抚恤待遇的申请书》,准备了申请赔偿的所需的所有材料。2017年3月21日王高军律师与该公司人事部门预约后前往该公司提交了上述资料,并与该公司人事部门的领导进行了理性友好的沟通。
王高军律师向该公司提出了73260元的赔偿请求,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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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项目 |
待遇金额 |
法律依据 |
金额(元) |
1 |
丧葬补助费 |
3个月工资 |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
14652 |
2 |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
6个月工资 |
29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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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次性抚恤金 |
6个月工资 |
29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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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73260元 |
注:2015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84元。
经过王律师与该公司人事领导近一个月的沟通协商,终于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了该公司支付卢某父母6万元补助抚恤金的协议,该公司于4月28日支付了上述款项。双方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卢某父母对该公司细心安抚、积极协商和处理表示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