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秀媚律师亲办案例
陆某盗窃一审判处9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来源:朱秀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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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伙同3人参与了3宗入室盗窃活动,后经公安机关网上通缉抓获。一审法院认定陆某参与3宗盗窃活动,盗取财物经鉴定价值39.6万元,数额巨大,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陆某对此判决不服,辩解没有参与其中1宗盗窃,因而提起上诉。

陆某在一审时没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在二审阶段委托我为其辩护。

我作为辩护人认为,一审指控上诉人陆某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在量刑上过重。1、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鉴定机构对没有实物的物品进行鉴定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也不符合鉴定规则。2、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属于孤证,一审法院应不能采信。3、一审法院忽略上诉人陆某有自首从轻情节。辩护人提出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充分考虑上诉人自首情节,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最后,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决定。

附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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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秀媚
  • 执业律所:
    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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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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