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厚 清 故 意 伤 害 案
精神病鉴定申请补充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认为,刘厚清对刘横仁实施的殴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精神病暴力行为的特征,应当进行精神病鉴定。理由如下:
一,刘厚清作案动机离奇,仅仅因为刘横仁屙尿在床上,或不听话,或摔坏了东西,就胡乱殴打被害人。
二,刘厚清作案时,无自我保护的意识,公开做案,明知邻居会听到他在殴打刘横仁,仍然作案,手段简单、凶狠,作案后无畏罪和悔罪表现。
三,受害者为其亲属。
四,邻居反映其性格乖戾、不讲理,个性粗暴,无缘无故找人扯皮打人,没有人敢惹他。刘厚清的侄子刘强陈述刘厚清的三弟也是被刘厚清打伤后经常头晕流鼻血而上吊自杀的。并且刘厚清曾有其他秽亵表现。
五,刘厚清所在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刘厚清行为古怪,有幻觉、受害妄想、攻击性强的特点。
刘厚清上述表现有精神病暴力行为的特征(见《高级法医学》)和嫌疑,为正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应当对刘厚清进行精神病鉴定。
辩护人 顾俊卫
2005年9月20日
(本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