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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行案件-成功冻结对方账户现金

作者:杨贝贝  更新时间 : 2017-04-18  浏览量:182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311执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某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延安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某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某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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