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伟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被他人占有该如何维权|物权保护纠纷案
来源:刘洪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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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xx是北京市承租的公房,租金及供暖费等费用均由黄xx支付。2000年,黄xx因长期出国,将该公房交由朋友代为管理。2001年,宋xx入住该公房。黄xx回京后,多次要求宋xx搬离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宋xx腾退该公房。而宋xx认为其经案外人xx生同意入住该公房,在交付了房款后,xx生同意将该公房出售给宋xx,宋xx享有该公房居住使用权;黄xx作为承租方仅享有居住使用权,黄xx诉讼主体不适格;黄xx为多家企业的负责人,且常年未在该公房中居住,不符合公租房承租人的条件;该公房是宋xx的唯一住房,宋xx2001年至今一直在该公房居住。

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黄xx

律师说法

刘洪伟律师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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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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