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先生于2011年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揭购买一套105平的商品房,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开发商声称帮许先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及产权过户。基于对政府手续齐全的开发商的信任,许先生将相关资料交于开发商后等候佳音,开发商也将房屋钥匙交于他。不料半年过后没有音讯,遂与之交涉,开发商不停找理由搪塞,中间过程艰辛,拖了三年之后,等来的是外地法院的房屋查封、拍卖,即使申诉也无事无补,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房子换了主人。一怒之下,诉之法律。
通过相关途径,找到我处,道明原委。原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确有其事,也按约定支付首付款。但明显有两个遗漏:没有网签备案和自行办理按揭手续。给了开发商可趁之机,将本已经被法院早就查封的房屋当做正常的商品房出售。再者,在开发商的忽悠下,也没有留心按揭贷款办理是否成功。甚至连提起解除合同的时效也不能保证在有效期内,极有可能出现房财两空的局面。
通过研究合同,理顺证据,我方给出的诉讼策略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已付房款,并且按判决日确定房价差额补足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搜集证据证明本应自己办理的按揭手续(义务)是被告资源承担的,而是时长三年时间如何确定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
最后在庭上通过诱导对方销售人员承认普遍都是开发商代办按揭手续的自认解决第一个问题。对于时效问题我们通过执行拍卖法院调取文书确定房产拍卖日延迟了时效达到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目的,从而能实现补偿差价的诉求。
后记,买房对大部分人来说,是人生大事,岂不可受制于人,最好亲力亲为,如有疑问,最后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