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侠律师亲办案例
处置继承的房产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来源:刘志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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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娘与王大爷是再婚夫妇,婚后两人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王大爷名下。王大爷去世后,王大娘未经王大爷子女同意,擅自将房屋卖与他人,王大爷子女得知该信息后,聘请律师代理打击官司,以王大娘侵犯其他共有人权益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某区法院判决:被告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各继承人对该房屋没有析产继承,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该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王大娘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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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志侠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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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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