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本网页关注者:
感谢您对姚辉律师的关注和支持,基于加深了解,法律宣传与指导的考虑,对姚辉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例进行发布,但对发布内容作如下释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二、公开的裁判文书涉及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均为化名,仅以事实教化社会,指引人们正确社会交往及建立经济、生活的良好公序良俗,从而不针对当事人本身。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虽然判决一律采用公开宣告的方式,裁判文书内容具有对法律宣传与指导作用,但本律师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影响面出发,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作简称或化名代替,敬请理解,只针对事实本身发挥的指引作用。
三、所有裁判文书仅为地方法院判例,非最高法院判例,对其它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没有指导意义。
201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