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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顾俊卫的案例--刘**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
来源:顾俊卫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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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我们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派担任刘厚清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厚清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经综合分析,现对本案发表发下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医鉴定属推断性结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应予改判。

,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医鉴定结论认为,本案被害人刘横仁系由于“被钝器反复殴打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依据不足,属推断性结论,不能成为认定刘厚清有罪的证据。

刘厚清曾对刘横仁进行虐待殴打一点被多位证人的证言及刘厚清的供述所证实,但刘厚清的殴打行为是否是导致刘横仁死亡的原因,则应由法医鉴定来确定,但是法医鉴定并没有向我们展示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鉴定结论。

在尸检部分,我们得知,刘横仁颅脑、内脏未受损伤,头部伤口未见致命伤,胸部皮下出血不是致命伤,四肢皮下出血及骨胳肌出血不是致命伤,全身伤痕不能认为构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鉴定结论说,刘横仁是在没有颅脑、内脏损伤的情况下的创伤性休克死亡,难以令人信服,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同时,由于刘厚清一贯有殴打刘横仁的行为,不能排除刘横仁的伤痕有旧伤新伤叠加的现象。

二,刘厚清殴打致刘横仁死亡的犯罪行为应定虐待罪,而不应定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多位证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言证实,刘厚清有长期虐待殴打刘横仁的行为,?>2005121对刘横仁的殴打只不过是这一系列虐待行为的延续,并不是一个新的犯罪行为。

刘厚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体要件,刘厚清与被害人刘横仁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其客体要件,刘厚清殴打刘横仁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作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其人身权益;

其客观要件,刘厚清一贯虐待、殴打刘横仁,有长期性、经常性、连续性的特点。

其主观要件,刘厚清殴打刘横仁是由于他认为刘横仁的行为惹其生气,以殴打刘横仁解气,刘横仁身上的伤痕头部多系小木棍或小竹棍打击所致,而本案的呈堂凶器所打击的部位则位刘横仁的四肢,不难知道,刘厚清在殴打刘横仁时并不希望对刘横仁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在刘横仁死亡后,刘厚清的一系列行为也表明,刘厚清并不认为刘横仁的死亡与其殴打行为并无多大关系。所以,原审认为刘厚清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与事实不符。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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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俊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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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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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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