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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购买他人回迁房购房指标被确认无效后主张升值损失被支持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1
浏览量:22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张鑫诉称:张鑫、陈彤于20074月签订《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张鑫将本市朝阳区x号房屋的购房资格转让给陈彤,后张鑫家属不同意转让且该房屋是张鑫唯一住房,张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判决支持了张鑫。该房屋一直在张鑫的控制中,但陈彤强行撬锁闯入,并非法占有至今。张鑫请求判令陈彤腾退并返还诉争房屋、返还《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

陈彤辩称:张鑫是基于诉争房屋升值较大,违反承诺主张合同无效。根据公平原则,张鑫要求返还房屋及相关文件应当先向陈彤返还购房款、转让款,并赔偿装修损失、房屋增值损失。

陈彤反诉称:张鑫的毁约行为使陈彤丧失了订约购房的机会,张鑫理应赔偿房屋增值损失。故反诉请求张鑫返还购房款298920元及利息、返还转让款55000元及利息、赔偿房屋增值即信赖利益损失及装修损失。

三、审理查明

《转让协议》,约定:张鑫自愿将经济适用房第x号购房权以人民币50000元转让给陈彤,张鑫需无偿为陈彤提供购房所需一切手续、所需费用由陈彤自行承担;因是经济适用房,不能过户,如果以后房子升值,张鑫不得以任何方式要回房产;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张鑫应为陈彤随时提供过户所需的一切手续等。

另查,张鑫曾于2013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判决书以双方转让的实为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交易时并不满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为由确认上述《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陈彤提交《收条》、《借条》、银行卡刷卡凭证、购房款发票,欲证明已向陈彤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购房款298920元、误工费600元。张鑫认可《收条》、发票及刷卡凭证的真实性,但称其收到了转让费50000元,并非55000元。

陈彤提交《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欲证明张鑫为表诚意曾将该些原件交与陈彤,现张鑫违反诚信原则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应当赔偿陈彤相关损失。

陈彤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欲证明陈彤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张鑫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称诉争房屋是具有回迁性质的定向安置住房,并非普通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陈彤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房产评估公司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在不考虑估价对象上市交易政策限制的前提下,诉争房屋的经济适用房价值为314046元、在估价时点即20141011日的参考市场价值为1134900元。但张鑫称该房屋存在上市交易限制,不能在本案中直接适用市场价值。

四、法院判决

1、陈彤郭康将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腾退给张鑫王元;

2、陈彤郭康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给张鑫王元;

3、张鑫王元向陈彤郭康返还购房款298900元,并支付利息;

4、张鑫王元向陈彤郭康返还转让费五万元,并支付利息;

5、张鑫王元赔偿陈彤郭康58万元;

五、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鑫、陈彤所签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张鑫要求返还诉争房屋及附属材料,应予支持。关于陈彤要求张鑫返还购房款、转让费及利息的反诉请求,亦应支持。关于已付转让费的数额,《收条》所载的金额为50000元,法院以《收条》所载金额认定是正确的。关于陈彤所诉的信赖利益损失,张鑫明知系经济适用住房仍将该房屋购买资格转让,负有主要过错,应当赔偿给陈彤损失,陈彤明知仍购买,亦有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分担,具体数额由法院参照房屋升值利益、订约机会损失、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提醒: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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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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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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