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系长沙市园艺示范繁殖场杉木冲生产队村民,一九九九年与宁乡县杨国清结婚后,长沙市园艺示范繁殖场杉木冲生产队就以杜艳辉的户口应迁出而没有迁出为由,停止了杜应享有的村民待遇。一九九九年至二00二年,杉木冲队被征用三块地,人均分配一万六千元,但将杜及其女被排除在外。
杜艳辉委托了张松柏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发现杉木冲队据以停止杜艳辉待遇的文件—— 管区制定的《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处理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应作为处理杜有关待遇的依据。
本案经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以原告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为由,不分配给两原告,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从而判决杉木冲队向杜艳辉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