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伟律师亲办案例
租赁的房屋遇到拆迁,承租人改如何维权案例
来源:刘洪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5
浏览量:448

案件介绍:

原告范xx与被告王xx于2010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王xx把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佛村自己住宅内的0.5亩地租赁给范xx,租金为每年1400元,先期支付42000元,共30年。双方还约定:租赁期间内如遇政府及有关部门占用该地,补偿时扣除乙方投资后,甲乙各占50%。在合同签订时,王xx要求时间倒签,即2010年12月签订合同时合同签订时间要求签订为1998年。合同签订后,我为了建设房屋在该地进行平整,后修建房屋,共投入约140万元。2013年该地块房屋拆迁,王xx代表范xx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并且包办了拆迁过程中几乎所有事项,拆迁款也直接汇给了王xx。范xx多次要求王xx出示拆迁相关文件及返还合同不能履行多收的承租款,但是王xx拒绝,故范xx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王xx返还我房屋租赁款38500元。在审理中,王xx向本院提供证明一份,以此证实双方不存在租金纠纷,证明载明:本人范xx于2010年12月在王xx家附近的自留地(小片荒)处参与修建房屋,后因政府征地,拆迁将该房屋定性为非宅,所投款项243150元已全部收回。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王xx与范xx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范xx从王xx处租赁0.5亩地。租金给付方式分为三个部分:1、每年租金1400元,租赁期间自1998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1日止。2、每年1500元,租赁期间自2028年10月31日至2048年10月31日止。3、每年1500元,租赁期间自2048年10月31日至2068年10月30日止。合同落款时间为1998年10月31日。同日,王xx与王xx、胡xx、宇正秀亦签订了租赁合同书,上述合同内容及签订时间均一致。合同签订后,由范xx向王xx共支付租金42000元,王xx出具租金收据。庭审中,双方对该合同签订时间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合同系倒签,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查,本院依法受理的原告王xx和被告王xx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王xx明确认可该合同系倒签。

2013年,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甲方)与王xx(乙方)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审理中,王xx向本院提供证明一份,以此证实双方不存在租金纠纷,证明载明:本人范xx于2010年12月在王xx家附近的自留地(小片荒)处参与修建房屋,后因政府征地,拆迁将该房屋定性为非宅,所投款项243150元已全部收回。以前所定租赁合同,同时废除。下方有范xx签字。经质证,范xx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其认为签署的证明系王xx提供,但主张不包括应当退还的租赁款。同时,范xx保存的租金收条原件也一并交还给王xx。经查,王xx、胡xx、范xx和宇正秀共同就相关租赁合同事宜和王xx进行协商,且相关建房事宜亦系四人共同进行。


律师点评:

刘洪伟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案中,因双方诉争的房屋已经被拆迁,双方均同意解除该租赁合同,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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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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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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