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广宁律师亲办案例
刘**敲诈勒索获轻判
来源:来广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4
浏览量:387

一、基本案情:刘**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

二、辩护意见:作为被告人刘**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刘**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特别通过刚才的法庭庭审程序,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现根据本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现着重就被告人存在的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刘**能够自愿认罪,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对于敲诈王守金的9000元,刘**不应作为袁曾柱的共犯进行处理。

根据被告人袁曾柱、刘**的供述及王守金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案发当天仅是袁曾柱一人到了王守金的厂子,刘**并未实施敲诈行为,因此,对于该起犯罪刘**不应作为共犯处理。

三、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第六起犯罪,即敲诈了双竹集团汤长伟4000元,辩护人认为数额应为2000元且系未遂。

根据双竹集团董事长汤长伟及副总刘顺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袁曾柱的供述可以认定,当时协调时受害人仅同意支付2000元费用,且该2000元并未支付。另根据魏长年的陈述,其虽从双竹集团领出8000元,但实际仅仅给付了袁曾柱、刘**等人4000元。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第六起犯罪数额应为2000元且系未遂。

四、案发后刘**委托其家人积极退赃并取得了全部受害人的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在律师会见时其一再表示认罪伏法,并表示愿意积极交纳罚金,可见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经过看守所干警几个月的教育特别是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因此,请法庭能够考虑该情节给被告人刘**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能够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了全部受害人的谅解、愿意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请求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刘**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来广宁


2013年12月26

以上内容由来广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来广宁律师咨询。
来广宁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9810好评数25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济宁市吴泰闸路阳光盛景商务楼A座五层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来广宁
  • 执业律所: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0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宁
  • 地  址:
    济宁市吴泰闸路阳光盛景商务楼A座五层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