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广宁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杀人引争议,律师辩护获无期
来源:来广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4
浏览量:242

一、基本案情:

*年**日大年初四,农村建房包工头陈**与其侄子酒后来到房主陈**家讨要建房尾款五千元,因建房质量问题该款一直未付,由于当事人的过激行为,终酿惨剧,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从轻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经减刑后,被告人实际刑期二十年左右。

二、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起诉书指控罪名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首先,被告人没有杀人的作案动机。综合全案可以看出,陈**事发前与死者素不相识,彼此未有丝毫恩怨瓜葛,并且被告人平时忠厚老实,从不惹是生非,在当地是公认的老实人,其没有半点理由要去剥夺他人生命,且案发后被告人要求其妻子赶快报警救人,同样说明其完全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其次,根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及汤**的证言,同样无法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正如辩护人在质证时所言,对于陈**讯问笔录(一),因无同步录像,程序上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讯问笔录(二、三、四)中死者受伤的具体经过,也并非笔录中所记载的“顺势往前用刀一捅”、直接“就用刀捅了他一下”,伤情实际是在双方夺刀时不慎造成,这点有编号为3143及编号为3145中第949秒到第4907秒的同步录像可以证实;对于讯问笔录(六,实为五)中记载的“刀子指向男青年上半身”、“朝着男青年”与同步录像严重不符,被告人表述的意思是刀子并没有指向特定方向,只是随手拿着刀子,这点从编号为00004中的第1130秒到20分可以认定。而对于汤**的证言,因属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退一万步讲,就算被告人事后说过气话,也不能代表其案发时的心态,就连我们正常人在碰到争吵时控制不住都会说出“治死你、揍死你”之类的话,这完全属于一时气话。并且如果陈**有杀人的故意,在死者倒地后,其完全有机会将陈**一起杀死灭口,但被告人此时的行为是让妻子打110120报警积极救助受害人,这一行动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追求受害人死亡的愿望。因此,无论是从被告人供述还是结合其他证据均无法得出陈**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首先,通过同步讯问录像可以得出,被告人在受到暴力伤害而无法跑出家门后,为防止自身及家人避免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迫不得已回屋寻找武器自卫,慌乱中找到一把水果刀,其拿刀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去伤害别人,而是为了吓唬对方,希望以此能够阻却对方就此收手、停止伤害。未料死者并未理会,径直上前一手用力夺刀,一手强行按住被告人的头使劲往下按,被告人这时为避免刀被夺走后自身及家人陷入更为危险的境地,不得已参与夺刀,但由于无论是从身高、体重还是年龄、力量方面被告人均处于劣势,且拿刀的手同时也被死者控制,头被按的也抬不起来,对于刀的走向,被告人显然无法完全控制,在如此混乱的状态下,可以料想到结果有可能不是自己受伤就是死者受伤,最终被告人不慎将死者误伤,显然也不是其所愿看到的。因此,结合整个案发经过,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

其次,本案案发地点是在被告人家中,具体过程也是死者先动手打人而不是被告人提刀去被害人家里砍人,从验尸报告同样可以看出死者全身刀伤只有一处,就是这一处还是被告人在夺刀的过程中误伤导致,死者身上一处刀伤而非多处刀伤,说明被告人本身就没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拿刀的主观动机仅仅是为了自我防卫。

至于受害人陈**的伤情,其腹部刀伤同样属于双方夺刀过程中的误伤,被告人当时并不能完全控制刀的走向,其头面部伤情恰恰证明被告人对于发生这种结果表现出的气愤和后悔,没有任何杀人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缺乏杀人动机,既无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又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依法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根据卷宗材料及庭审调查可以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要求妻子赶快报警救人,自己待在家里等待民警及救护车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具体的意见 法发(201060号文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

其次,受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

双方因建房尾款产生争执,陈**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起诉解决,其非但没有起诉,反而年前腊月二十八即扬言要打击报复被告人(有证人证言及编号为3143中的18 55秒开始的被告人同步讯问录像为证),大年初四更是纠集死者来到被告人家中并堵住去路,且死者同样不问拖欠原因,二话不说上来便将手中盛满热水的玻璃杯砸到被告人头上,玻璃杯被砸的粉碎(有被告人供述及现场勘验记录为证),该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被告人的生命安全。且从民事上来说,被告人拒付尾款完全合情合理,房间对角线多数误差10余厘米,房顶对角线甚至误差40厘米,如此悬殊的误差不仅影响到房屋的美观(就连贴地砖也是斜的,边上肯定豁豁牙牙),同时更会严重危害到建筑物安全,农村一般会将几十年辛辛苦苦来之不易省吃俭用积攒来的钱用在建房上,出现这么严重的质量问题拒付尾款不仅合情合理、于法有据,承建方反过来甚至应当承担法定的违约责任。因此,两被害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暴力殴打他人在先,存在严重过错,可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再次,被告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是一个踏实勤劳、忠厚老实的守法公民,这点从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联保书中可以看出。本次犯罪亦属于初犯、偶犯、激情犯罪、被动犯罪,量刑上应区别于一般的预谋犯罪、主动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再其次,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一再表示愿意竭尽所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尽量弥补受害人及家人因此造成的身心伤害。无论是在庭前律师会见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一再表示认罪伏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无比的悔恨,对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感到万分的自责和愧疚,表示愿意竭尽所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以尽量弥补受害人及家人因此造成的身心伤害,可见其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伤害,同时也摧毁了自己的家庭。事发后,被告人年迈的父亲整天寝食难安,身体及精神状态每况愈下,妻女更是整日以泪洗面,黯然神伤。家人既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感到有愧,又为自己的亲人闯出大祸感到无比痛心。被告人家人也一再向辩护人表示,希望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辩护人也希望被害人家人能够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原谅被告人的过错行为,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良好、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且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况,建议法院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来广宁  2013年11月19

以上内容由来广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来广宁律师咨询。
来广宁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9810好评数250
  • 服务态度好
济宁市吴泰闸路阳光盛景商务楼A座五层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来广宁
  • 执业律所: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0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宁
  • 地  址:
    济宁市吴泰闸路阳光盛景商务楼A座五层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