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馨雅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李馨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31
浏览量:2325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上海某建材公司于2011年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4年底到期,2014年1月初,张先生因病向公司请病假三天。病情恢复后,张先生来到公司上班,却收到公司向张先生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张先生旷工三天。

仲裁裁决:

张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审理中,张先生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病历等证据。而用人单位认为张先生无故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在庭审中指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示的规章制度系经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等程序制定的,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上述员规章制度已有效向被告进行了送达,因此用人单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裁定用人单位支付张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点评: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旷工的情况作出规定,因此,旷工不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如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已经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等民主的制定程序,且已送达了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仲裁结果。

以上内容由李馨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馨雅律师咨询。
李馨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85好评数17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馨雅
  • 执业律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7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