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诚实守信信念普遍缺失,尤其是借款纠纷更是现在诉讼纠纷的主要纠纷之一,王超律师代理了很多此类典型案件,下面附上开庭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某某公司诉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我们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秦某从夏某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2014年6月23日,被告与夏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x)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秦某向夏某借款35014.8元,秦某应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于每个月的15日等额还款3268.05元,共分12个月还清;若还款晚于前述约定的日期还款,则应向夏某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为当月应付未付金额的10%,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罚息,每日按未还金额的0.2%收取;因借款人秦某未还款而带来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夏某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均由被告秦某承担。
协议还约定,在签署后,经借款人同意及授权夏某将本协议第一条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借款人应交纳给A公司、B司、C公司(的服务费(如有)后的剩余款项支付至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借款人专用账号(户名:秦某,账号: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 。
秦某(甲方)与A公司(乙方)、B公司(丙方)、C公司(丁方)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一份,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借款的信息咨询,并在甲方申请借款过程中协助其办理各项手续;丙方为甲方实现成功借款出具审核意见;丁方为甲方提供出借人推荐,促成交易,以及还款管理等服务。甲方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的款项时,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咨询费2557.55元;向丙方支付审核401.18元;向丁方支付服务费2056.07元,合计5014.80元;经甲方授权和同意,出借人夏某提供借款本金的当日将上述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如有)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的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如有)由出借人夏某代为支付给乙、丙及丁方。
另B公司向秦某出具《信访咨询费收取告知书》一份,载明:由于B公司对客户进行了实地考察,要收取100元的信息咨询费。该信息咨询费将在贷款成功获批时,从实际放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如贷款申请未成功获批,则信息咨询费不予收取。秦某在该告知书客户签名栏签名。
2014年6月24日,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出具收据各1份,载明收到夏某代借款人秦某支付的咨询费7281.58元、审核费1142.21元、服务费5853.82元。同日,夏某将剩余借款299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秦某借款专用账户。
因此,被告从夏某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共计向夏某借款35014.8元。
二、依法判令解除编号为XXXXXXX的借款协议,被告秦某依法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32096.9元,并支付从逾期日期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逾期违约金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秦某只偿还了第一期本息3268.05元,其中本金2917.9元,利息350.15元。从2015年7月15日起一直为偿还借款本息,经夏某多次催收未果,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xxxxxxxxxx借款协议的约定。2016年3月,夏某与本案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夏某与被告签订的xxxxxxxxxx的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利依法全部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夏某向被告秦某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016年3月16日,秦某收到了该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本案原告依法取得0310010126的借款协议的相关权利义务。法院已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故原告可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各被告主张权利。
鉴于被告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当判令解除该借款协议,被告秦某应当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32096.9元,并支付逾期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逾期违约金及利息。
三、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律师费2606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秦某与夏某签订的xxxxxxxxxx《借款协议》约定,因借款人秦某未还款而带来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均由被告秦某承担。因为被告不能及时还款引发诉讼,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并预交诉讼费等,该款项有合同约定且是必要的合理的,因此,上述费用均应当由被告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重视并予采纳。
代理人: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