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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17-03-30  浏览量:464

案情回顾

去年年底,张某在下班回家的途中,不幸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后身亡。据了解,肇事司机李某现年54岁,案发时,尚未取得驾照。经交警现场勘查,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负全责。随后,李某被逮捕,经法院一审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同期,死者李某的家属将为车辆办理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属于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无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证驾驶并不是交强险的免责条款,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李某赔付5.9万元。

律师说法

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交强险的设立,旨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内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在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是采取的无过错责任,即“不仅是指保险公司无过错也承担责任,而且指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李某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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