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追讨欠款,纠集多人公然采取切断电源的方法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魏某、何某破坏生产经营共同犯罪中,两人共同密谋,均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为共同主犯,依法应当按其两人组织和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在本案中,被害单位具有未及时结清工程款的过错行为在先,魏某、何某是为追讨欠款而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魏某、何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魏某、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