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8日,黄某驾驶自有的重型专项作业搅拌车,在运输混凝土途中与一辆吊车相撞,造成黄某重伤,搅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道路抢修费、车辆施救费及车辆维修费等,直接财产损失达10万余元。黄某受伤严重,且营运车辆维修,造成了巨大停运损失,而吊车司机李某辩称有误工费就不存在停运损失,自己没有赔偿能力。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黄某找到了本所代理该案件。本所律师经过对案情的分析,认为黄某的营运车辆存在合理的停运损失。经查,肇事的吊车属于彭某所有,而彭某是一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肇事吊车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商业险。本所律师搜集了搅拌车营运情况及停运事实的相关资料,请求法院对黄某搅拌车的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法院依此鉴定结论除支持其他各项损失外,另支持了搅拌车停运损失十几万元。最终黄某所有损失都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有效赔偿。
国晖长沙律师提示:
本案所涉及的停运损失是指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营运等经营活动时,被损车辆修复期间除修理费之外因停运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可预期取得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请求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营运车辆受损,最好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车损进行鉴定。如果进行调解,
对于该笔损失保险公司不会被计入到交通事故的总损失中。受害者最好通过法律途径,委托专业律师,这样可以避免遗漏赔偿项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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