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桂林市XX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钟慧玲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6年10月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其承租的某商铺转租给被告,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以3万元的价格转下该商铺,另押金人民币7000元,转让费3万元分三期付清。快临近支付第二笔转让费时,出租人发现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当即表示不同意转租并收回商铺。之后,双方对剩余的转让费支付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到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转让款。
承办过程
(一)2017年3月初,承办律师接到被告的电话,称其因拖欠转让费被原告起诉了,他想咨询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承办律师再问了些关于转让的事宜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的问题,被告都说得不是很清楚,于是让其面谈。
(二)被告带上原告起诉的材料副本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承办律师反复、仔细查看后,得到以下信息:
1、原告与出租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约定:经出租人同意转让他人经营的,需向出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转让手续费,原告为了达到不支付转让手续费,故意隐瞒出租人擅自转租。
2、当出租人发现后,原告征求出租人意见,出租人仍未同意其转租。
因此,律师认为原告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相反,被告可以提起反诉,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承办结果
被告提起反诉请求,原告在庭审中发现对其不利后主动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无需支付剩余的转让款,诉讼费原告自行承担,本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