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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不给钱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17-03-27  浏览量:323

2003年11月3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局一公司签订《静力打桩工程分包合同》,由某建筑公司分包该物流中心桩基础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2003年11月3日前桩机进场,某局一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材料款30万元;完成总工程量的70%,支付30万元;完成全部工程,支付4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10天支付10万元,结算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两个月付清。违约责任约定为,违约方“按银行现行利息及追究欠款的滞纳金”。

2004年3月15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局一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1713908.50元。同年3月23日,涉案桩基础工程通过验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局一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5年7月12日,某建筑公司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三方确认某局一公司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868908.50元。同时约定,该物流中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拿到《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及某建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后75日,某物流公司根据某局一公司的委托,在两被告工程款项下直接向某建筑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如某物流公司不能支付某局一公司所欠某建筑公司的款项,某局一公司有义务继续偿还某建筑公司款项。因某局一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由双方另行协商。该物流中心工程于2005年7月14日通过竣工验收。

同年10月8日,该物流中心取得房地产证。因某局一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8908.5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4949.98元、违约金127363.61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3、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局一公司于2003年11月3日签订的《静力打桩工程分包合同》有效;二、某局一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868908.5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以868908.50元为基数,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计算);三、某物流公司对某局一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868908.5元承担共同付款的义务;四、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维权热线:400-110-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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