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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7
浏览量:418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案情】


金大胖于2015年被聘请到长城@##@公司担任财物负责人职务。2015年5月,金大胖家急需20万元资金周转。为掩人耳目,于同年7月请人到银行办了一张卡,金大胖虚记了两笔费用共计20万元元,让管理资金的谢某某将这20万元通过网银转入卡上,金大胖将钱从卡上取走,随后他将该款存入自己银行卡。2015年年底,公司查账,案发。案发后,金大胖潜逃。后在回家时被公安抓获。
【分歧】


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金大胖构成挪用资金罪。金大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大胖构成职务侵占罪。金大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三方面的区别。


区别之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金大胖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区别之二,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案中,金大胖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假账的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


区别之三,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本案金大胖将骗取的公司资金存入银行自己的账户,足以说明他的主观目的是想该笔款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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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达群
  • 执业律所: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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