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军律师亲办案例
代为看店误将他人寄放物卖掉
来源:王天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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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何佳经营一家花店。某日,何佳因急事需要暂时离开,遂叫来店聊天的邻居万玲代为看店。恰好吴飞到花店选购鲜花,万玲将店里放着的一盆兰花以正常价格卖给了吴飞。不料,该兰花是何佳的岳父李明购买回来自己观赏的,暂时寄放在何佳的店里。何佳赶紧找到吴飞,要求退花还款,吴飞不同意。此事应如何认定?

【律师分析】何佳让邻居万玲代为照看花店,应该理解为授权万玲暂时代为处理花店的一般性买卖事务。万玲将兰花出售给吴飞的行为,即是代理花店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因为出售鲜花本来就属于花店的经营范围,所以万玲的行为应该属于有权代理,不属于无权代理。但卖掉的兰花并不属于花店所有,只是寄存在花店的,花店没有处分权,所以出售兰花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吴飞并不知道其所购兰花系他人寄放在花店,并非花店自己所属,吴飞为善意。吴飞已经交付价款并搬走了兰花,符合“合理价格”和“已经交付”两个要件。所以,吴飞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他可以取得兰花的所有权。何佳不能要求吴飞返还兰花,并应按照李明的要求交付卖花所得或者向李明赔偿损失。(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袁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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