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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夫妻共同财产案件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4
浏览量:542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庄云燕与张晓伟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131日登记结婚。张清贵与张晓伟是父子关系。
2002427日,张晓伟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晓伟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2002428日,张晓伟向A公司支付了158688元,A公司为张晓伟出具了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票。2002529日,张晓伟与银行及A公司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2008912日,张晓伟将涉案房屋的剩余贷款还清。涉案房屋于2003127日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晓伟。
2009512日,张晓伟与张清贵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清贵购买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606420元。2009518日,涉案房屋过户至张清贵名下。2010年,庄云燕将张清贵、张晓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晓伟与张清贵于200951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04月,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认为二被告关于房屋是张清贵个人财产的辩解,依据不足,并认定涉案房屋是庄云燕与张晓伟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判决张晓伟与张清贵于200551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068日,张清贵和刘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清贵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刘军。2011年,庄云燕将张清贵、张晓伟、刘军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清贵和刘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1月,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张清贵和刘军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389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为张晓伟、庄云燕共同共有。
现张清贵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张清贵所有。
二、法院审理
被告张晓伟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庄云燕辩称:没有见过张清贵所述的委托合同,庄云燕和张晓伟离婚诉讼的时候也没有见过。房屋是婚后购买的,以张清贵为法人的公司张晓伟是股东,在和张晓伟准备离婚的时候股权才进行的转让,公司也是张晓伟在运作。涉案房屋是庄云燕和张晓伟共同购买的,是婚后共同财产,除了首付款之外,贷款都是张晓伟偿还。2010年,张清贵将涉案房屋转卖给张晓伟,庄云燕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庄云燕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清贵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借用张晓伟的名义购买,购房款项均系张清贵出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张清贵提交了《委托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单、支票存根、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等证据。张晓伟对上述证据均表示认可,庄云燕对上述证据不认可。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清贵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张晓伟和庄云燕名下,且根据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涉案房屋是张晓伟与庄云燕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张清贵举证证明其对涉案房屋有出资,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涉案房屋系张清贵所有。故张清贵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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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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