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四川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XX承揽合同纠纷案。
四川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龙岩XX广场F2-2、F2-3区的施工工程,被告四川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XX与被告唐XX签订《泥水施工劳务合同》,被告唐XX承包龙岩XX广场F2-2、F2-3区的砌砖及二次结构砼、内墙抹灰、外墙抹灰、找平及屋面找平、保护层、楼梯踏步找平等工程,陈XX与唐XX签订书面《泥水施工劳务协议》,由陈XX承包龙岩XX广场F2-2、F2-3区的砌砖及二次结构砼工程。经结算,唐XX向陈XX出具《欠条》一张,唐XX确认尚欠陈XX工程款150297元,付款期限届满以后,没有向陈XX支付工程款。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陈XX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陈XX向法院起诉。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陈XX要求四川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唐XX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陈XX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