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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开区熊某某诉蔡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2
浏览量:445

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赣0192民初162号

原告:熊某某,男,1965年8月27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镇某某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大道某号某区某栋某单元某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高某某,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大道某号某区某栋某单元某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蔡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号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9月29日,被告蔡某某向原告熊某某借款3万元整,支付方式为现金,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1日。满期后,原告向蔡某某催要还款时,蔡某某却总以各种借口推脱耍赖。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前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连带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蔡某某、高某某向原告熊某某归还借款30000元以了结此案,该款项自2017年3月22日起于每月25日前归还8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

  2.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熊某某自愿负担;

  3. 原告熊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 原、被告各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某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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