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
2009年某年某日,被告人卜某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在承德市双桥区**酒吧内娱乐。在该酒吧娱乐时其中一名被告人与被害人于某因某事发生争执,当被害人于某等人走出**酒吧时四名被告人与被害人于某等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其中一名被告人持刀扎被害人于某的面、胸、腹部,后被害人于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伤胸部刺破心脏导致心包填塞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于某的亲属委托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刘占清律师和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赵利民律师作为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辩护律师曾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核实案件的每个细节,分析被告人卜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到作用,从而确定了辩护方案。
2009年8月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一审开庭时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卜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等辩护观点,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时被告人卜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一审判决被告人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卜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该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