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鹏律师主页
马政鹏律师马政鹏律师
189-6468-7075
留言咨询
马政鹏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案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办案心得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0
浏览量:1414

案情简介:张某是来沪打工人员,平时下班后会驾驶挂有外地车牌的摩托车从事载客并赚取额外收入的营利活动。一天下午下班后,张某和往常一样驾驶摩托车在路边揽客。不久,一名戴着长围巾的女性顾客方某,要求张某送她到指定的目的地,双方约定载客费用为20元。方某上车后侧坐在摩托车后座,张某提醒她侧坐姿势危险,经方某拒绝劝告后,张某便发动摩托车,向目的地行使。在张某快要到达目的地的一条马路上行使时,突然感觉有东西跌落,摩托车后座变,他停车扭头过去看时,方某已被甩在离摩托车20米远的位置。由于内心害怕摩托车违章驾驶会被交警查扣,便重启摩托车疾驰而去,没有顾及方某的伤势如何。当天张某回到家中,对刚发生的事情极度恐惧和内疚,便向家人合盘推出事情原委,并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连同卷宗和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赵某的儿子委托我做张某的辩护律师。随后我经阅卷并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赵某已被解除强制性措施。

办案心得:本案的案件事实虽然比较简单,但对张某定罪量刑问题也是一个难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张某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本案事实,被害人方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在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方某的围巾卷入后车轮,导致方某在摩托车快速行驶过程中从侧方跌落,并被围巾缠住口鼻窒息死亡。张某驾驶外地车牌载客行为确实属于违章行为,且该行为与方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违法行为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的。但从张某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来看,他的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诚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案件事实,本案张某的犯罪情节实属轻微,而且他也已经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我在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在这些法律文书中将各项理由一一予以详细阐明,最终检察院对张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并释放了张某。通过办理本案,本律师认为,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律师应及时主动找出案件事实中对嫌疑人有利的遗漏点和关键点,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交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同时,律师也应与嫌疑人及其家人沟通,做好感情疏导,稳定情绪。不可否认的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律师也能起到促进嫌疑人与受害人家属之间的沟通作用,受害人家属的态度对于嫌疑人定罪和量刑也有重要的影响。总而言之,做好刑事案件,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功底,也需具备协调各方交流的能力。

以上内容由马政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政鹏律师咨询。
马政鹏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1313好评数7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州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
189-6468-707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政鹏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25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咨询电话:
    189-6468-7075
  • 地  址: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州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