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龙国律师亲办案例
只因一时贪,险陷牢狱灾
来源:高龙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7
浏览量:503

基本案情:

李某(化名)系某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其在洗浴中心从事搓背工作,某日李某在送走最后二位顾客后准备下班回家时发现两位顾客的储物柜内手包未拿,李某打开钱包发现内有几万余元,于是李某抓紧跑到大厅追赶顾客,发现顾客早已驾车远去。李某本想将手包放于前台,但是恰巧前台服务人员不在。这时李某发现周围就自己一人,根本没人发现其捡到手包事情,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李某最终决定将手包据为己有。二位顾客在走后不长时间便发现手包遗落在储物柜,便抓紧驱车赶回,这时李某还未离开,经过再三询问,李某拒绝承认捡到手包事宜。顾客无奈报警,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经过搜集在洗浴中心的一垃圾篓内将手包找到,李某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讯问调查,最终李某交代全部事实,但是公安机关按照李某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

办案情况:

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高龙国律师接到李某家属委托后依法会见了涉案人李某了解了上述案情,据李某陈述当时储物柜是虚掩的并没有锁,同时和洗浴中心了解到该储物柜是电子锁,李某没有备用钥匙,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该储物柜也没有撬压或技术性开锁的问题,结合以上事实情况,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涉嫌盗窃罪的罪名不会成立,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该案中李某没有窃取的行为,而是将他人的遗落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行为构成要件不符合盗窃,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依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建议,李某被依法释放。

办案总结:

本案中李某虽然涉嫌盗窃罪的罪名不成立,是不是其行为不违法呢?肯定不是。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李某已涉嫌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才会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该案是由于是李某的一时贪念而引起且受害者对李某行为表示了谅解,所以李某才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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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龙国
  • 执业律所:
    山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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