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刘先生在长沙购买了一套房子,目前市场价已高达上百万元。购房后,为了向刘某借款10万元,2010年2月,他们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委托书公证,公证委托书载明林先生委托刘某“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相关手续,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包括代为出售该房产等”。
林先生原本以为,办理公证委托只是一个手续,以便让债权人安心借钱。但他没想到,自己只借了10万元,到最后房子竟然被债权人拿去卖掉了,而且还是以37万多元的价格贱卖。更“巧”的是,买房人小赵又刚好是刘某的外甥。
凭借林先生签过字的公证书,2011年3月,小赵拿到了土地房屋权证。当时,林先生还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可产权却已经成了别人的。
发现自己房子被卖后,林先生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确认刘某与小赵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当时,法院很快就查明事实作出判决,认定刘某与小赵恶意串通,损害林先生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过,让林先生意外和无奈的是,就在他起诉刘某期间,2012年6月,小赵竟然又将房子“转卖”了一次,以67万多元的价格成交,同年年底,房子就又一次被过户了,新的产权人变成了阿新。
近日,林先生再次起诉,这一次,他状告小赵与阿新,称他们也是恶意串通,在第一起案件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房产。
对此,阿新辩解说,他购买讼争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并非恶意串通。不过,关于购房过程,阿新的解释却是漏洞百出,不合常理。他说,曾去现场看房一次,不过居住何人“没有看清楚”,卫生间“大概有两个”,就连是否有装修,他也说“不清楚”。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配合,将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林先生名下。
律师说法
担保委托双方都有隐患
“很多时候,担保性委托书变成了委托人的‘卖身契’,对双方都有很大隐患。”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以委托书方式追债的,出借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出卖委托人的房产用于抵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侵犯。另一方面,委托人可以单方随时撤销、变更委托书,让受托人手中的委托书变成一张废纸,出借人无法在其不还款时实现卖房抵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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