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超律师亲办案例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案例
来源:宋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9
浏览量:557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系cc镇人,被告李某系 xx镇人,原告于1998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于同年1215日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原告给了被告金戒指两枚、自行车一辆、礼金1900元。订婚之日,被告之父提出原告需再付5000元彩礼方可与其女儿完婚,原告家境贫困此款一直未付,后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因各种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提出退婚请求,并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原告的礼金及财务。被告已将原告所送的自行车、金戒指返还给原告。被告以其收受原告彩礼1900元系原告的赠与所得,并非被告索取而得,因而不负返还责任。原告随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按农村习俗订婚,被告在订婚期间收受原告礼金1900元的行为实属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原告提出返还礼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周某礼金人民币1900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履行。

律师评析:

婚姻彩礼在我国特别是在农村是一种颇为普遍的陋习,婚姻彩礼本质上是借婚姻索取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借婚姻索取的彩礼应当适当返还。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借婚姻索取的1900元应当返还。
以上内容由宋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超律师咨询。
宋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74391好评数373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C座26层
188-1147-6983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超
  • 执业律所: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9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8-1147-6983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C座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