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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高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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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4年,梁通过招投标竞得国土出[20118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在201491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梁,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5953350元,定金为40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梁交纳定金400万元,并交清余下1953350元,但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依约交付土地。梁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800万元、退还已支付土地出让金1953350元,赔偿损失1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梁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适合开发的建设用地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梁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明显过高,依法应当调整。梁主张的损失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虽确实存在运营及融资成本,但考虑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并未过份高于或低于其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另行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一、解除梁与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梁定金238.134万元;三、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返还梁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76.268万元;三、驳回梁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典型性案例。实践中,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不规范行为,造成与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能按约交付土地,侵害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同权益,是对其民事权利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与梁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梁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但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没有依约交付土地构成违约,梁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等合理请求,均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平等对待政府机关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准确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支持梁的相关诉讼请求,妥善维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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