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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作者:梁奉文  更新时间 : 2017-03-08  浏览量:12542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X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梁奉文律师担任被告人刘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并参与今天的庭审,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X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其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刘XX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

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本罪的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刘XXX不是本次犯罪的组织者,更不是以暴力或充当打手的方式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可见被告人刘XXX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

三、被告人刘XX具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1.被告人刘XXX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其犯罪的实行行为均系受柏林会所老板XX的指使,被告人刘XX没有决策权,只是被动、间接实施了协助卖淫的行为,从整个犯罪构成上看,只起辅助、次要作用。

2.被告人刘XX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庭审中,均坦白交待了自己涉案犯罪事实和其所知悉的相关情况,能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XX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X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刘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4.被告人刘XXX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刘XXX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XX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且有悔改表现,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刘虎从宽处罚,判处缓刑,以彰显刑法惩治与教育并举的功能,使被告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关注并依法采纳。

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

梁奉文律师

2016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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