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奉文律师
梁奉文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

专业领域:建筑工程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2-6940-9888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济宁律师 > 任城区律师 > 梁奉文律师 > 亲办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作者:梁奉文  更新时间 : 2017-03-08  浏览量:1106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梁奉文律师担任被告人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在定性方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对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济任检诉刑追诉【2016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认定的被告人XXX系济宁XX公司经理身份和XXX涉案数额1633.10万元,辩护人认为与事实不符。

第一、被告人XXX不是济宁XXX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的经理,其在公司的身份、享有的职权与追加起诉决定书不符,本案卷宗没有证据证明XX是宏昌公司的经理。根据侦查卷宗,XXX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有客户现金存款时柴涛负责跑腿到营业处收取现金存款,公司有使用现金开支时也从其处支取资金,XXX的身份相当于宏昌公司的“会计”,其享有的职权和在公司决策中所起到的作用远远小于公司法人兼执行董事的被告人XXXX(曾用名:XXX)。

第二、被告人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应为1393.10(1633.10-240)万元。根据侦查卷宗第五卷第20页,被告人XX2015年8月9日的讯问笔录“从那之后吸收的存款我就交一半留一半,交到总公司的有110多万,我自己这边最后还剩下130多万没有还上。。。。。今年春节之前我还了安居那边的客户20多万,到现在还剩240多万本金没有还”,结合审计报告对济宁XXX公司安居分公司集资总额的审计为244.55万元,因此对于该240万元的本金,被告人XXX和XXX没有犯意联络,集资款项大部分被李XX个人非法侵占,在共同犯罪中,XXX的犯罪数额不应计算在内。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XXX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本案被告人XXX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整个犯罪过程看,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济宁XXX公司不是被告人XX立,在李XX和张XX有了犯意联络之后,拉XX加入的。宏昌公司法人代表为李XXX(曾用名:XXX),后变更为李XX,柴XXX在宏昌公司只负责财务的出入账工作,起到辅助作用,其没有拉过存款,也没有对外放贷的行为。

从宏昌公司的股份分配上,被告人柴XXX只占宏昌股份的30%,张XX占30%,李XX占40%,也就意味着柴XXX在公司事务的表决权上不及被告人李XX。

根据宏昌公司员工冷XX、张XX、李XX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柴XXX为宏昌公司的三位股东之一,宏昌公司的决策者为李XX,公司员工招聘、吸收公众存款政策的制定及宏昌公司宣传单上的介绍对象都不是被告人柴XX。

因此,被告人柴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交出手中留存的济宁XX公司财务账簿和单据,为本案的侦破和受害人利益的维护提供了直接证据,为会计师事务所对宏昌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支付利息及返还本金数额、造成损失数额的审计结论提供了有利帮助。

3、在宏昌公司无力支付借款本息且被告人李XX跑路后,柴XXX仍积极主动联系本案受害人,并与受害人签订《还款合同书》,用个人财产支付受害人的借款本息。由此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4、被告人柴XXX属于初犯、偶犯,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5、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够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量刑建议:

综上,被告人X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辩护人恳请法庭念在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能够对被告人XXX从宽处罚,以彰显刑法惩治与教育并举的功能,使被告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关注并依法采纳。

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

梁奉文律师

2017年221

以上内容由梁奉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奉文律师咨询。

梁奉文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

专业领域:建筑工程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手  机:152-6940-988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