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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案 张红彬律师
来源:张红彬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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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某被公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卷宗材料,进行了现场调查,庭审中对认定于某有罪的证据进行了逐项反驳,如损失范围、损失计算依据、勘查照片的效力、主观故意、情节、危害程度等,提出了犯罪情节轻微,应不以犯罪论处。最后,人民法院对于某作出了判处两年管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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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红彬
  • 执业律所:
    河南飞鸿律师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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