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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仲裁裁决书
来源:吴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5
浏览量:315

【标题】申诉人怒江泸水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诉人罗AA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审理程序】仲裁程序【审结日期】2008-05-30

【文书字号】泸劳(2008)裁字第06号【审理人员】彭佩宽、李润清、何继禹

【文书类型】仲裁裁决书   【审理机构】泸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泸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泸劳(2008)裁字第06

申诉人:怒江泸水xx实业有限公司

被诉人1:aa

被诉人2:bb

被诉人3:cc

被诉人4:dd

被诉人5:ee

被诉人6:ff

被诉人7:gg

被诉人8:hh

被诉人9:jj

被诉人10:ii

被诉人11:kk

被诉人12:ll

被诉人13:mm

被诉人14:nn

被诉人15:oo

被诉人16:pp

被诉人17:qq

被诉人18:rr

被诉人19:ss

被诉人20:tt

被诉人21:uu

被诉人22:vv

被诉人23:w

被诉人24:xx

被诉人25:yy

被诉人26:zz

请求事项

1、判决被诉人120每人各赔偿申诉人交通、伙食、工作用品及培训费合计3411.00元。

2、判决被诉人2122每人各赔偿申诉人交通、伙食、工作用品及培训费合计3385.00元。

3、判决被诉人2325每人各赔偿申诉人交通、伙食、工作用品及培训费合计3536.00元。

4、判决被诉人26赔偿申诉人交通、伙食、工作用品及培训费合计3465.00元。

5、解除与被诉人126的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诉人均签有<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约定各被诉人自200832日起至201032日止在申诉人处工作。合同签订并经被诉人同意,申诉人安排各被诉人到内蒙古满洲里瑞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培训,并花费了自怒江到满洲里的交通、伙食、工作用品及培训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89063.00元。各被诉人到满洲里后,在未通知申诉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培训岗位,不知去向,给申诉人造成损失。为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保护申诉人的合法利益,诉至本委。本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囯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予以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合议庭。申诉人代理人张丹杰、吴黎明,被诉人李nn、李bb、何pp、褚jj及其代理人褚金才参加了庭审,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称:申诉人与各被诉人均签有《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约定各被诉人自200832日起至201032日排各被诉人到内蒙古满洲里瑞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培训,并花费了自怒江到满洲里的交通、伙食、工作用品及培训费等止在申诉人处工作。合同签订并经被诉人同意,由申诉人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89063.00元。各被诉人到满洲里后,在未通知申诉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培训岗位,不知去向,给申诉人造成损失。为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保护申诉人的合法利益,特申请贵委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被诉人辩称:一、合同签订不合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各执一份,但申诉人未把所签合同书交给我们,并且劳动合同书是在去满洲里的路途中昆明签订的。二、生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硅冶炼是在高粉尘、高温环境下的工作,但我们在上班的十多天中,公司没有提供任何防护用品,导致大部分人上呼吸道感染。由于水土不服,大部分人员生病得不到公司的关心不算还不得请假,只能带病上班。三、没有安全感,我们刚到公司那天就看到当地公司员工被野蛮殴打的现象。四、不按时发工资,合同中称每月20日发工资,但到了320日,公司不但没有发工资并得知要扣下一个月的工资。五、严重违反合同的工作时限,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我们连续上班10多天,中间从没有休息过一天,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6小时。另外,这次到满洲里,我们大部分负债去的,为的是养家糊口,但在满洲里我们连自己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拿啥来养家,为了过日子,我们只能选择回家,这实属被逼无奈,是公司毁约在先,失信在先。

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提供了下列证据:

1、各被诉人到满洲里的交通费及培训费单据一组,用以证明申诉人为各被诉人所支付的交通费及培训费,本委予以釆信。

2、各被诉人领取物品情况登记表一份,本委予以釆信。

3、各被诉人领取物品的购物发票单据一组,本委予以采信。

4、委托培训合同一份,本委予以釆信。

5、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书各一份。

经仲裁庭调查核实,认定下列情况为事实:

1、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书真实有效,虽然合同书中所约定的试用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但不影响合同的具体履行。

2、被诉人擅自离开培训岗位为事实。

3、申诉人为各被诉人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为事实。

综上所述,经仲裁庭合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裁决如下:

1、解除申诉人与各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由被诉人李bb、李nn、何pp、褚jj各支付申诉人为其所支付的车费:905元,并退回所领取的工作服及羽绒服。

3、由被诉人罗aa、李cc、毛dd、孙ee、刘ff、刘gg、张hh、罗ii、何kk、李ll、杨mm、杨oo、何qq、李ss、钱rr、李tt各支付申诉人为其所支付各项费用3411元。

4、由被诉人苏uu、苏yy各支付申诉人为其所支付各项费用3385元。

5、由被诉人和vv、和w、毛xx各支付申诉人为其所支付各项费用3536元。

6、由被诉人和zz支付申诉人为其所支付各项费用3465元。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彭佩宽

    员:李润清

    员:何继禹

00八年五月三十日

    员:虎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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