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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张红彬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15
浏览量:1099

某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将该工程承包给甲方,甲方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方。工程款大部分财政拨付,一部分集资。合同约定甲方在集资款到位后,一次付清。完工后,甲方认为村里未进行集资该款未到位,不能支付。产生纠纷。


     介入本案后,仔细查阅了有关材料,认为本案的争议源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合同法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集资款到位后,一次付清。应当如何理解,才能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目的善意地进行解释,以实现合理公平。


     针对争议的焦点,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首先,本案重点是集资款项问题,即钱的问题,而不是集资问题。从合同条文看,双方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和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是甲方的承包款项只要到位,就应支付给乙方。双方都是针对钱的问题。假设甲方拿到了应得的所有款项,而不是集资的钱,那么甲方是不是就不支付乙方的施工款项了哪,这显然是不合情理法理的。且集资款与集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其次,合同中的“集资款到位后,一次付清。应视为只要部分款项到位就应支付,而不是全部到位才支付。且甲方已从发包人领取的工程款足以支付乙方的施工款,甲方应全额支付。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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