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建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假临时汽车牌照的辩护思考
来源:张良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3
浏览量:473

1、案情简介:A某系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总,为了能够帮助外地客户能及时提车,A某会帮忙客户办理临时汽车牌照。由于有些客户要车要得很急,办理临时汽车牌照满足不了这些客户的时间要求,于是,有些人就开始制作假的临时汽车牌照,A某从朋友口中得知,可以办假的临时牌照来解决这些客户的要求,就通过朋友购买了46张假的临时汽车牌照,并在经营过程中用了三张出去,其余43张就随手放置在公司的柜子上好几个月。后案发,连同43张未销售出去的临时汽车牌照都被公安搜走。

2、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办案思路:本案的一个有利的条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09】68号)里面明确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能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不利的是,这只是最高院研究室的一个意见,没有形成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根据上海高院的解释规定,10张以上假临时牌照就构成情节严重,如果A某46张都被认为构成既遂,那么量刑就会很重。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就是三到四年有期徒刑。本辩护律师经过分析,认为该案件的突破口应该是43张未销售的假临牌,如果能被认定为未遂,那么量刑就会大幅度降低下来,就能为当事人A某争取到一个比较满意的量刑结果。所以,首先要把法官的思路引导到43张假临牌是未遂的认识当中来。本辩护律师在发问当事人A某的过程中,是从犯罪中止的角度去提问的,就是A某在销售了3张以后,意识到了该行为的危害性,所以放在柜子上就没有去销售了,并不是销售不出去。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就要求本辩护律师明确,到底是做犯罪中止辩护还是作犯罪未遂辩护。本辩护人听到主审法官这样问话,感觉法官的思路已经被引导到未遂方向来了,所以回答说作未遂辩护。其次,本辩护律师运用了归谬法的思路,通过将刑法的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375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三个法律条文的对比,假设不同的三个人,同样伪造假临时牌照,都达到了数额巨大,一个是假的民用临时牌照,一个是警用临时牌照,一个是部队临时牌照,会得出民用假临时牌照处刑最重的这样一个结果,这明显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也显失公平。

4、案件结果:本辩护律师的43张临时牌照构成未遂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法院对A某作出了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5、经验总结:该案例表明,从纷繁复杂的案卷内容中,抓住问题的根本,并积极地通过发问引导法官的思维,进而实现辩护人的辩护思路,是本案例辩护成功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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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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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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