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案
濮某某因妻子与被害人马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提出离婚,在被害人被约至被告人经营的餐馆后,因协商离婚及饭店经营未果,气恼之下持刀朝马某某的右侧胸部捅刺,不料致使马某某死亡。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濮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为由,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濮某某家属四处打听寻找律师,最终找到了专办刑事案件的齐杰涛律师,委托齐杰涛律师作为濮某某的辩护人。
【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齐杰涛律师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多次与市中院主办法官取得联系,并于本案开庭时间确认前,说服法官与被告人濮某某家属见面,由被告人家属陈述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并认真准备开庭辩护的所有材料。经分析,齐律师认为濮某某不存在致被害人马某某死亡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尽管齐律师在与主办法官沟通时,法官认为本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量刑差距不大的意见,但齐律师在法庭上还是坚持做了故意伤害的罪轻辩护,特别指出了该案存在的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是被害人马某某明知道被告人妻子有家庭,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系引发本案的直接诱因,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二是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三是本案被告人构成自首,应减轻处罚;四是本案被害人有施救行为,本案多项证据可证实,五是本案家属虽十分困难,但仍先后多次通过借款筹集代赔偿款12万元,已经在最大限度的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的经济上的弥补,故应从轻处罚。本案庭审结束后,齐律师进一步梳理案情,又向市中院主办法院提出补充辩护意见,进一步阐述了应对濮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并提交了类似案例供法院参考。
【本案结果】
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合议庭审议讨论,及审判委员会决定,法院最终接受了齐杰涛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最终对濮某某量刑14年,濮某某获得了减轻处罚的结果。被告人家属深感满意,濮某某也表示不上诉,市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齐律师的辩护,获得了被告人濮某某及亲属的认可,该判决书刑事部分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