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2014年5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xx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的商铺出租给xx用于经营工艺品,租期自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第一年年租金32850元,第二年年租金34675元,第三年租金36500元,xx需在签订合同当日向xx公司支付5500元履约保证金。合同还约定xx须提前60日交纳下期租金,逾期不交者,xx公司将收取日5‰的滞纳金。同日,xx与xx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书》,约定xx委托xx公司对涉案商铺进行经营,在租赁期间,xx不参与所租赁商铺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由xx公司根据项目整体规划统一对产品进行订购、入库、摆放、定价、出售、收款、开票、出货和发货管理,双方同意,在项目经营所产生的净利润中,按照xx公司和xx55%:45%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经营产生的45%利润将在全体参与统一运营的租赁商户中进行平均分配,双方同意在每个季度末公布财务报表,2015年起在每年6月份出具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就上一经营年度的净利润(如有)进行分配。
同日,xx向xx公司支付了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租金32850元、装修费3万元、保证金5500元、货品保证金3万元。此后xx未再给付xx公司其他款项,xx公司亦未向xx分配过利润。
法院判决:
一、确认北京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xx于二0一四年五月一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
二、解除被告北京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xx于二0一四年五月一日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书》;
三、北京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xx租赁费三万二千八百五十元、装修费三万元、保证金五千五百元、货品保证金三万元;
律师点评:
北京著名律师刘洪伟认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xx公司出租给xx的商铺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无任何规划审批手续,故xx与xx公司就涉案商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xx公司并未将涉案商铺交予xx使用,故应退还xx租赁费、保证金、装修费等。xx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系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基础,租赁合同无效,委托经营协议亦无法履行,因此该委托经营协议应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