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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厚清故意伤害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顾俊卫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07
浏览量:103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鄂刑一终字第249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厚清,男1949825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武汉市黄陂区蔡家店乡刘家山村刘家山湾3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123被刑事拘留,同年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顾俊卫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厚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5617作出(2005)武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厚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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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俊卫
  • 执业律所: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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