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鄂刑一终字第249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厚清,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武汉市黄陂区蔡家店乡刘家山村刘家山湾3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顾俊卫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厚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5)武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厚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