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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助卖主索要货款

来源:张川  更新时间:2017-03-01 17:30  浏览量:417

原告xx煤厂,住所地:  XX煤厂。

注册号:51XXXX7。

负责人贺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 (系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川,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原XX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XXX5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4。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3月向原告购买煤矿机械设备等共计价款36万元,当月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货款,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为其所欠26万元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

因被告出具的欠条内容不够具体,原告在委托律师后,律师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其他证据锁定买卖关系存在及下欠货款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

由被告xx有限公司(原XX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XX煤厂支付下欠货款26万元及其资金利息(该利息从本院受理之日即2016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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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川·主任律师 四川-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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