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草率结婚,婚后因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漠不关心,经常为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打架,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差。从2011年4月起,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现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请求你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秦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广东务工时认识,2000年4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度时期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2000年12月25日生育了一女秦某乙。而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其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从2011年,双方各自外出务工,一直不相往来。2015年6月,原告张某某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秦某甲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秦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婚后由于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其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特别是从2011年起,双方各自外出务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往来。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多年,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由于原被告的婚生女秦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及尊重原告的诉讼愿望,可将婚生次女秦某乙判归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给付抚养费,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次女秦某乙跟随原告张某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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