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亲办案例
程序违法,国土资源局一审被判败诉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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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陆女士是贵州省从江县一位普通的村民,在位于从江县洛香镇拥有合法住宅(实质上应该为看护林木用的住棚)。2015年9月24日从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从国土资执法通字(2015)4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陆女士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06年4月在从江县洛香镇违法建房,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故责令陆女士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而陆女士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故从江县国土资源局在2015年12月18日组织人员对陆女士的房屋实行了强制拆除。陆女士认为从江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强制拆除行为时并没有相关合法手续,使自己的合法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陆女士经与家人协商决定聘请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权。经人介绍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乔岗、刘大伟取得了联系,随后两位律师代理了本案。

【办案掠影】

介入本案后,两位律师立即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结合已有的证据材料迅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拆迁维权方案。首先,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陆女士向公安部门申请了查处。之后,一纸诉讼将从江县国土资源局诉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从江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对强拆行为是合法均各执一词;面对从江县国土资源局的辩解,两位律师早已料到。最终在各项证据和原告代理律师准确的事实和法律分析面前,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从江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原告陆女士房屋前,即没有作出处罚决定书,也没有公告限期原告自行拆除,缺少强拆的必经程序和步骤,故原告陆女士以被告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为由,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的主张予以支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从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4日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长期以来,强拆行为都是伴随着我国的城镇化改造而不断产生的,实践中,出现在各地的违法强拆事件此起彼伏,屡禁不止。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维护社会环境不断朝良好的态势发展,也为了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强拆暴力流血事件的不断发生。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这一政府作为强拆主体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日益冲突的拆迁双方不可调和的矛盾。可见法治在进步,违法强拆在现今的法治环境下已经不适宜再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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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健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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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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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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