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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多名被告)被告人判处缓刑案例
来源:管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9
浏览量:3136

(2016)皖08刑初17号故意伤害致死一案

案件概况:

201512××日晚,被告人方某才、刘某、高某傲、覃某虹与同事陈某祥在枞阳县某饭店聚餐饮酒后,刘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覃某虹返回单位宿舍途中与被害人方某好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方某才、刘某、高某傲、覃某虹对方某好拳打脚踢(安庆桐城市境内)。刘某赞、刘某民、刘某楠随后到达现场对方某好进行了围堵。方某好被打昏迷倒地,被枞阳县某某医院救护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方某好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本案一开始桐城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拘留了七被告人,各被告人被拘留后,刘某楠的亲属通过朋友找到本律师,委托我作为刘某楠在案件侦察阶段、公诉审查阶段、案件审理阶段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收案后,本律师便前往刘某楠被拘留的枞阳县看守所进行了会见,向被告人刘某楠了解案情并对其进行安抚、向其解释了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会见后因其已经被检察院批捕,案件移送至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又前往桐城市到检察院阅读并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沟通了解到案件罪名将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也会移送到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提起公诉。在公诉审查阶段我又与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沟通,后检察院在公诉书中认为被告人刘某楠系该案的从犯。

在法院审理阶段,死者方某好的家属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法院进行了并案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我就刑事部分为被告人刘某楠做了罪轻辩护,提出被告人刘某楠并未实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因此刘某楠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律责任,应该比照一般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处罚,且公诉机关认定刘某楠系从犯,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也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刘某楠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就民事部分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请的赔偿款有100万元左右,本律师针对赔偿清单就不合理部分一一进行了驳斥,后经过多次与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律师沟通,最终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意见,支付了总额为8万元的赔偿款和谅解金,为刘某楠争取了故意伤害致死的最低刑期3年有期徒刑,并且为其争取到缓刑,案件宣判后,刘某楠当即被释放回家。

案件分析:

我在接手本案后,在会见被告人刘某楠时便告知其本案最终不可能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处理,而应当会按照故意伤害致死处理;结果不出我所料,检察院最终变更了罪名,而这样一来无疑会加重各被告人的最终量刑,即使最轻也必须要判处3年有期徒刑了,为我们争取缓刑带来了极大的障碍。然而,刘某楠毕竟只是踢了受害人方某好一脚,如果为此要蹲数年的监狱也的确过于“冤枉”了。如何才能争取到最低刑期并争取到缓刑呢,在会见数次并阅卷数次,以及与检察院、法院多次沟通后,最终我考虑本案的重点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一定要为被告人刘某楠争取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的情节;其二,一定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三,要让法官充分的意识到本案刘某楠的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并争取让法官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做好居间调和的作用;其四,要突出四名主犯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其五,在民事赔偿部分要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打掉原告人诉讼请求中的最后一滴“水分”,所有不合理、不合法的赔偿一概予以驳斥,且不能引起原告人的“对抗情绪”,否则委托人将无法获得谅解,对量刑产生不利影响;这个度的把握、观点的陈述用语等等非常重要。

(限于篇幅本人对庭审就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分析)经过两次庭审、多次反复的沟通,最终为我的委托人争取到了故意伤害致死的最低量刑并争取到缓刑的“待遇”,使得案件圆满落幕。

办案感受:

本案系一起较为恶性的犯罪案件,四名主犯活活将被害人打死,而起因却是因为一起不大的交通事故(且由于刘某等属于醉酒驾驶,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可能性较大),当然应当予以严惩,否则不足以捍卫法律的尊严。但是同样,各被告人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毕竟死者已逝,还是应当给各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必须要抓住并不能对所有的犯罪分子一样对待,而应该区别处理,有的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而有的则应以惩罚为主,教育为辅,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法律原则,本案成功达到预期目标,使得被告人刘某楠免于牢狱之灾,也希望其以后谨慎交友,牢记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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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管龙
  • 执业律所:
    安徽居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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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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