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彭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案情简介:2009年,彭某利用其购置的电脑短信群发软件等设备,散发广告称可以办证,并将需要制作假证、假印章的信息资料提供给被告人李某,由李某将有关信息资料交给相关人员制作后,再将制作好的伪造的证件、印章交给彭某贩卖。
承办过程: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0本,伪造居民身份证3张,国家机关印章4枚,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本案应考虑犯罪动机目的,且本案中制作的证件尚未投入使用,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物品数量较少,另外彭某有立功表现,但属于累犯。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彭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