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从2015年3、4月份截止到2016年1月份,原告李X应被告刘X要求给被告运输送货,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75700元。2016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李XX人民币75700元整。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6年5月1日支付给原告运费现金1万元,2016年5月份至8月份,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转账支付运费3000元、6000元、4000元、5000元,四次合计支付18000元。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运费28000元,尚欠47700未支付。
代理意见:
1、原告应被告要求运输送货,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47700元未支付;
2、《合同法》规定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被告拖延还款行为损害了原告财产权益,被告应立即给付原告运输费47700元。
案件结果:
芜湖县法院(2016)皖0221民初334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运费人民币47700元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