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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吴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5
浏览量:511

【标题】原告云南中集视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字号】(2008)海民初字第17920号

【审理人员】杨靖、刘洋、江锦莲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审结日期】2008-12-18

【审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8)海民初字第17920号

    原告云南中集视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花苑2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素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鸥,女,云南中集视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12号银海国际公寓a座1101。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6号天洋商厦a座519室。

    法定代表人马子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杰,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云南中集视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诉称:2005年2月22日,中集公司与中视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及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签订“央视网络电视”合作协议,当月中集公司与中视公司签订了宽带视频代理合作协议。中视公司表示为保证协议的履行要求交纳保证金,同时由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禾马公司)收取保证金,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故中集公司向禾马公司给付了保证金及技术开发费等共计345000元。但中集公司与中视公司的合作协议,因中视公司未履行,导致合作协议已无法履行,因此,中集公司向禾马公司支付的保证金、技术开发费等项费用应返还中集公司。故中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禾马公司返还技术开发费、保证金345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3月15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禾马公司辩称:中集公司支付的30万元不是保证金,而是向禾马公司支付口头居间合同的报酬,另外45000元是中集公司向禾马公司支付口头供货及技术服务合同项下的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云南中集视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十三万五千元,于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支付四万元,于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给付四万元,于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五万五千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华夏银行户名为金鸥,卡号为6226320710280022的账户中);

    二、如被告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依约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且逾期超过五日,则原告云南中集视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对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北京禾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对申请执行之时已经逾期部分的金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向原告云南中集视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八元五角,由原告云南中集视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经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杨  靖

代理审判员:刘  洋

代理审判员:江锦莲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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